
随着城市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,作为房地产业的后续发展行业——物业管理行业,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人加盟其中,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发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,引导广大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,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物业管理员(师)等90个技术复杂、涉及到国家财产、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工种(职业)实行就业准入,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培训,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上岗。就业准入制度规定,对招收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人员的用人单位,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法查处,并责令其改正。
一、鉴定对象与等级
◇ 从事或有志于从事物业管理职业的人员。
◇ 物业管理职业共设三个等级,分别为物业管理员(国家职业资格四级)、助理物业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三级)、物业管理师(国家职业资格二级)。
二、培训报名资格
(1)物业管理员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:
◇ 在本职业见习工作1年以上;
◇ 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,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。
(2)助理物业管理师(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):
◇ 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经培训取得培训证书;
◇ 取得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;
◇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毕业证书。
(3)物业管理师: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,可申报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鉴定:
◇ 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职业资格以后,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;
◇ 取得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,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者,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到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(结)业证书者。
三、考试方式: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种,全部采用闭卷笔试方式,理论知识考试一个半小时,技能操作考核2小时,每门考试总分100分,两门考试均上60分者,为考试合格。物业管理师还需撰写论文和论文答辩。(注采用全国统考形式)。
四、考试时间:
上半年:5月21日
下半年:11月12日
